该案原被告之间雇佣关系是否成立

  发布时间:2009-08-11 09:16:20


    [案情]

    原告胡元琴,女,39岁,汉族,农民,住正阳县大林乡沿淮村王西村民组,系死者王建平之妻。

    原告王强,男,18岁,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王建平长子。

    原告王会,男,14岁,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王建平次子。

    原告姚传荣,女,64岁,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王建平之母。

    委托代理人陈超,男,正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胡泽启,男,44岁,汉族,住正阳县大林乡胡楼村前胡组。

    委托代理人杨铁领,男,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四原告诉称:2007年农历11月份,被告作为承包人为谈定宝在大林街建楼房,被告雇请王建平在施工过程中为被告支模,被告按平方面积为王建平支付工钱。2008年4月16日上午11点左右,王建平在为被告支二楼楼顶平模时摔到地面上,经罗山县人民医院和信阳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于2008年4月25日死亡。死者王建平的次子王会现年14岁,母亲姚传荣现年64岁,均需要抚养。因死者王建平的死亡给四原告的身心造成伤害,为此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146034元。

    被告辩称:被告与王建平之间不属雇佣关系,而是承揽合同关系,王建平的死亡与被告没有关系,被告不应赔偿原告的各项费用。

    [审判]

    经审理查明:2007年农历11月份,被告胡泽启为谈定保在正阳县大林乡大林街建楼房,被告将建楼房支模的工作包给了王建平和孙玉国,由二人自带工具及工人为被告承建的楼房支模,被告则按平方面积为王建平支付报酬。在楼房施工过程中,孙玉国因有事退出了支模工作,由王建平自己负责楼房的支模。2008年4月16日王建平在支模递钢管时不慎从二楼房顶掉落,经罗山县人民医院及信阳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原告共花费医疗费28910元。因王建平死亡,四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46034元,被告以与王建平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不同意承担责任,为此双方成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信阳市中心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票据、死亡医学证明书,证人孙玉国、王子银的证言及被告提供的证人谈定保、张凤成的证言予以证实。

    [评析]

    笔者认为,被告将承建谈定保楼房的支模工作包给王建平,由王建平自带设备、技术及劳力独立完成工作,被告则按平方面积向王建平支付报酬,其双方的行为不属于雇佣劳动关系,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1条规定的承揽合同关系。四原告以王建平在从事被告的雇佣活动中摔死为由,要求被告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46034元,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对此请求应予驳回。由于王建平是为被告的利益进行活动时被摔死的,被告应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根据本案的情况,以被告补偿四原告10000元较为适宜。故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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