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看电车出于好心 电车丢失赔偿闹心

  发布时间:2009-08-13 16:53:24


   日前,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件,好心帮人代看电动自行车而丢失的被告赵玉(化名)被判赔偿原告赵水(化名)损失1750元。

   原告赵水和赵玉系堂叔侄关系,2009年4月8日,原告赵水骑电动自行车去县城买东西,当行至在省道旁赵玉的汽车修理部时,被告赵玉告诉赵水骑电动自行车买东西不方便,让赵水把电动自行车放在修理部南墙边,他给照看着,赵水表示同意,后因被告只顾忙于生意,不知何时盗贼将赵水的电动自行车锁撬开盗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2500元未果时,诉至法院。

   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认定,被告同意为原告看管电动自行车,就应当尽到妥善安全保管的义务,由于被告疏忽大意而造成其为原告看管的电动自行车丢失,被告对此应承担相应责任,但鉴于被告出于好心义务为原告保管财物,酌情应当承担部分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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