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收取“体检费” 构成受贿判免刑

  发布时间:2009-08-13 17:08:24


    2009年8月11日,汝南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以收取“体检费”为名索要、收取贿赂款一案作出宣判,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张某原系汝南县韩庄乡政府民政所所长。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原在“中国人民解放军36107部队”服役的退伍军人可领取一定的生活补助费。2007年10月,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汝南县韩庄乡民政所所长的职务之便,在对该乡原36107部队的退伍军人办理发放生活补助费手续时,假称只有体检合格的人员才能享受此生活补助,向该乡27名原在36107部队服役的退伍军人索要“体检费”6310元,被告人张某收受现金5400元。后被告人张某又收受退伍军人刘某、吴某所送现金各300元。2008年7月,被告人张某在给该乡原36107部队的退伍军人发放完生活补助费后,又收受该批退伍军人的“感谢费”8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已将所得赃款全部退出。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乡民政所长的职务便利,在向退伍军人发放生活补助费的过程中,以收取“体检费”的名义索取、收受他人现金68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收受贿赂不满一万元,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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