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相聚痛饮几杯,本无可厚非。然而,饮酒过量造成死亡,实在让人惋惜。日前,正阳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某、郭某、马某、刘某某四人分别赔偿原告丧葬费等20634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刘晓与刘某系同学关系,2008年11月21日二人在正阳县“快乐”餐馆相遇,好久未见二人便来到餐馆坐下聊叙一番。刘某便约了马某、郭某、刘某某一块喝酒。席间五人揣拳行令、推杯换盏,很快二瓶白酒就喝了个底朝天。此时五人酒兴未尽,又开始喝啤酒。刘晓喝有五、六两白酒后,又喝了一瓶啤酒,因酒量不支便趴在桌上了。刘某四人直喝到8时左右才结束。于是四人便挽扶起刘晓准备回家,但刘某四人只知道刘晓在县某银行工作,而不知道其家住在什么地方。于是四人拉着刘晓在大街上来回转悠寻问刘晓住址。终无结果。后求救“110”,“110”指挥中心及时将刘晓的身份反馈到派出所,在派出所的帮助下联系上了刘晓的家属。刘晓家属赶到和马某等人将刘晓送往医院,但为时已晚,经医生检查刘晓已酒精中毒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晓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生活经验,其应该认识到饮酒过量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对自己的酒量和饮酒行为应具有相应的判断能力和控制能力,由于其放松了自我保护的注意义务,是导致死亡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刘晓本人应负主要责任。刘某和其他被告在一起饮酒,作为参加一个共同活动的每一个人,对他人的安危和危险有适当的注意义务。当刘晓趴在桌子上时,被告应及时采取措施,尤其是刘某作为此次喝酒的召集者,对喝酒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而刘某等几被告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继续将啤酒喝完才离开,一定程度上错过了救治的时机。刘某等几被告在送刘晓回去途中发现刘晓久醉不醒,没有将其及时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延误了对刘晓救治的最佳时机。因此,对造成刘晓死亡的后果四被告应承担次要责任(告承担30%的责任,死亡刘晓自负70%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