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无人赡养 调解协议依法确认

  发布时间:2009-08-24 11:00:17


    2009年8月18日,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赡养案件,依法确认了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并按调解协议的内容作出判决。

    原告任小贺,生于1933年10月11日,其夫已去世多年。2008年12月7日,因赡养问题原告任小贺与长子李效民、次子李国红、三子李开红经镇司法所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原告任小贺由三子轮流赡养,以一年为周期;2009年在长子李效民家生活,生活期间所有费用有长子李效民承担,重病费用(300元以上,以正规医疗费票据为准)才由三子共同承担,次子李国红、三子李开红每人每月承担赡养费30元,于2008年12月8日履行清结;在次子李国红或三子李开红家生活时,其他两人每人每月承担赡养费30元,亦于前一年的12月8日履行清结。因长子李效民不履行协议,原告任小贺诉至法院,要求三子按协议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任小贺与其长子李效民、次子李国红、三子李开红在镇司法所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遂以协议内容作出判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