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变审判职能创新工作机制 强化内部监督提高案件质量

  发布时间:2009-09-01 17:08:35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再审案件管辖上提一级制度实施后,基层法院再审案件数量大幅减少,为避免我院审监庭职能弱化、虚化、边缘化现象的出现,我院党组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审监庭的工作职能应由原来的事后监督转向事前、事中监督,变被动的纠错式监督为主动的、超前的、预防性的监督,由原来单纯依靠民诉法规定的狭义的审理再审案件监督,为动态的对整个审判过程、执行过程进行同步检查、监督、督促整改的全程监督,把工作重心从事后监督转向事中、事前监督。从结果监督转向过程监督,从实体监督转向程序监督,将审判监督的关口前移,建立科学的、立体化的监督管理体系,实现以检查监督为主向检查监督与督促整改并重的转变,对发生在审判和执行环节的案件,以往都是通过院长、庭长通过履行行政化方式管理的问题,现在以制度的形式由领导审批转向审监庭监督,关口前移,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通过近两年的审监职能转换,今年我院出现了“三高三低”现象,“三高”即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明显提高,案件质量明显提高,调解撤诉率明显提高;“三低”即案件上诉率、发回改判率大大降低,判决率大幅度降低,上访、闹访现象大幅度降低。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强化意识

    院党组高度重视审判监督工作,把自觉接受监督工作摆到提高案件质量的首要工作位置,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措施到位,贯彻落实到位。要求审监庭工作人员要增强三个意识,明确审判监督工作的重心在监督,通过审判发挥监督职能作用,为进一步完善审判监督制度做出努力。一是要增强政治意识,在政治上做到“一高三强”,即政治觉悟高,政治敏锐强、大局意识强、廉政意识强。二是要树立“精品”意识。要把再审案件办成铁案,通过审判监督的具体实践,完成审监庭法官由“综合型”向“专家型”的过渡,创出正阳法院的公信品牌。三是要增强责任意识。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善于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来观察和分析问题,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办案指导思想,讲究工作方式方法,讲究审判艺术,妥善地把握好裁判的尺度和时机。要充分利用好审监制度改革成果,强化对审判工作的监督,并与纪检监察部门密切配合,使违法审判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和追究,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

    二、关口前移,实行全程动态监督

    在案件质量管理中,我院改变以往单纯的书面卷宗评查和再审监督的滞后性做法,扩大审判监督范围,着力向事前、事中监督推进,实现审判监督的关口前移,落实到案件的立、审、执以及裁判文书送达前的动态监控,强化对办案全程的监督,切实实现“三个转变”,即从静态的裁判文书评查、案件归档评查等单项检查,向动态审判过程进行同步检查、监督、监督整改的全程监督的转变;从注重裁判结果,向注重审判、执行各个环节的过程监督,强化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实质问题的综合检查转变;以检查监督为主,向检查监督与落实整改并重的转变。具体做法是:

    一是建立合理的监督管理范围。对刑事、民事、行政以及执行等各类案件都进行监督,体现全面监督;对案件从立案、审判、文书制作、执行到卷宗归档各个环节都进行监督,体现全程监督;对查封、扣押、拘留、罚款等重要决定事项,鉴定、拍卖、评估等关键环节以及送达前的裁判文书进行动态同步监督,体现动态监督;将案件的社会效果、人民群众是否满意等情况纳入监督范围,体现效果监督。

    二是严把立案环节关,实行“审前”监督。审监庭将立案庭以往的立案监督职责纳入其监督职责范围,并将立案庭受理、立案、排期、分流等职能工作纳入审监庭的监督视野,改变立案庭既充当运动员又担任裁判员的习惯做法。审监庭定期不定期对立案庭来信来访登记材料进行检查,对法定期限内是否立案、收费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经审查发现当立不立或立而不当以及收费不合法的案件,审监庭要及时发出《纠正错误通知书》。

    三是盯牢案件审理环节关,实行“审”“中”监督。首先是监督排期开庭,落实案件情况,不定期抽查庭审情况,对审理中当事人反映强烈的案件,由院领导交审监庭监督审理,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落实。

    四是提前介入,主动监督,全力纠错。在案件审理结束后、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之前,针对上级领导部门批转的、当事人反映强烈的、表示要求上诉、上访的案件,经院领导批示,由审监庭发出《调卷函》,对案件进行评查。在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后、未生效之前,针对以上案件,由审监庭进行评查,属于瑕疵案件的,及时纠正,并追究承办人的相应责任;对属于问题案件的,征得意见方当事人同意,待案件生效后按院长发现进入再审程序,不用经过二审解决问题,既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又有效地消化了我院部分上诉、上访案件,化解了矛盾,消除了当事人对法院形象的负面影响。如,潘现有诉邹东升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潘现有认为判决不公,多次找院领导反映,并扬言要上访。院领导接访后,让审监庭调卷评查,同时征求原告意见,经原告同意,放弃上诉、上访权,待案件上诉期届满后,按院长发现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该案启动再审程序。经再审举证、质证,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后,多次组织当事人调解,并向公安机关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补充侦查,在此基础上,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主动履行,既杜绝了一起上访缠诉案,又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双方都很满意。再如尚根成等10案,在执行环节,当事人反映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内容,内容与判决主文确定内容不一致,院领导得知后指派审监庭提前介入,并依据调查情况立即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在再审中经过反复做当事人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很快使这10案当事人和解撤诉,杜绝了一批围堵市委大门上访案件的漫延,收到很好的社会效果。

    五是把执行案件纳入监督范围,实行动态监督,确保案件依法执行。规定执行中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执行中止的,由审监庭统一阅卷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形成书面报告,报请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对执结的案件重点监督以下方面:第一,重点监督执行标的款是否统一交专管员管理,当事人是否直接从专管员处领取。第二,是否穷尽了调查措施和其他按规定必须要采取的措施。第三,对查封、扣押财产的评估、拍卖是否统一委托技术室进行对外委托。第四,执行程序是否合法和正当。第五,执行案件的法律文书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样式的要求。第六,执行案件卷宗要素是否齐全,装订是否符合规格。第七,执行案件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执结,延长执行期限是否正当合理。

    三、发挥再审职能,化解矛盾纠纷

    再审案件往往是几经审理各方当事人矛盾尖锐、冲突较大,处理不好,不仅不能化解矛盾,而且容易造成当事人缠诉缠访,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我们在处理再审案件时,着重做好再审调解工作,结合再审案件的特点,把调解贯穿于再审案件审理的全过程,耐心听取各方的辩解,从中寻找矛盾及表示出对他们的理解,然后择机寻找突破口,从事理、情理、法理的结合上,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的说服教育和疏导工作,争取使当事人以调解了结纠纷,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2007年以来,我庭共办理再审案件42件,其中刑事2件,调撤24件,调撤率占再审案件结案率的60 %,对不适用调解及调解不能的案件,庭审后及时认真评议。案件承办人在发表意见时,应讲清原审判决情况、当事人申诉理由、对方当事人答辩理由、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再审查证的情况和具体的处理意见及理由。合议庭其他成员也要充分发表意见,阐明观点,坚持原则,认真评议,发挥合议庭的整体作用。并共同认真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对维持原判的案件,做好辨法析理和判后答疑工作,从法理、人情世故上化解当事人恩怨,促使当事人自觉接受法院裁判。

    四、完善制度,构建科学考评体系

    ㈠科学制定案件质量评查标准。针对过去我院案件质量考评只注重对审判环节进行考评,而忽视立案、卷宗归档等环节考评的问题。2009年我院在总结经验、学习的基础上,成立了卷宗评查领导小组、问责办公室、法律文书评查领导小组等,其办公室均设在审监庭,并与院绩效考评挂钩,年初又修订了新的《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分别对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四类案件提出了具体的质量要求。每一个案件的标准分为100分,并将其细化到立案、送达、审理、执行、文书制作、卷宗归档等各个环节,总分在85以上的为合格案件(即一类卷),低于85分或差错达5处以上的为不合格案件(即三类卷),出现两处以上(含两处)差错的认定为差错案件。造成不合格或差错案件的,则查明责任,是哪个环节出问题的就追究哪个环节的责任,是各个环节共同造成的则追究共同责任。不合格案件占所办案件的10%以上或差错案件占所办案件15%以上的,一律取消评先资格,并扣发一定比例的目标责任奖金。对于发回重审和超审限、超执行期限的案件,根据过错大小及责任分别给予相应处罚。该质量考评办法改变了过去只对审判环节单一的考评模式为现在的全过程考评模式,使每个案件在流程过程中,都要经过6道关口,即承办人自查关,合议庭审查关,评查人员评查关,审监庭复查关,审委会委员抽查关和院长最后抽查关,只有通过这6道关口的检查和审监庭的监督整改,案件卷宗确实没有毛病了,才能归档。真正做到了案案受评查、人人被监督,确保了案件质量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㈡与廉政监督结合,强化廉政建设 案件质量不仅是体现司法水平的晴雨表,同时也能从一定侧面反映法官的廉政状况。一是加强廉政教育。针对评查发现的案件质量问题,特别是不合格案件,存在瑕疵问题的案件,对有关责任人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诫勉谈话或警示教育,对案件质量问题较多、较严重的法官,采取调离审判岗位的组织措施。 二是加强廉政监督。从案件质量评查中,主动发现或收集法官违法违纪的线索,增强廉政监督的主动性。同时,结合案件质量评查,我院推行了廉政执法跟踪监督卡制度,该卡由立案庭立案时填写并随案流转,案件审结后,由当事人填写主审法官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办案中廉洁、公正情况,并随案卷移送案件质量评查组。案件评查组对案件评查后,填上评查结论,送纪检监察部门存档。如有反映法官办案中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处。 三是加强廉政约束。针对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的带普遍性、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在此基础上,协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规范性文件,加强约束,防止类似问题发生。

    ㈢与法官考核、考评结合,强化法官队伍管理 案件质量是衡量法官工作能力和水平的重要客观标准,因此,我院在建立和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过程中,始终把加强对法官工作业绩的考核、考评作为评查的一项重要职能。我们主要通过推行三项制度来实现这一目标。 一是案件质量台帐制度。由评查办对各业务庭和法官个人,建立了详细的案件质量台帐,分别记录其结案数、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数、受案件质量责任追究以及执行审判期限等情况,对法官个人审结的每件案件经评查后的得分情况也进行了登记。案件质量台帐按月、季、年度分别进行累计,并通报到全院。从而既为法官考核、考评提供了客观依据和量化依据,又对全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对法官能力的评价发挥正确的导向作用。 二是法官档案制度。我院为法官专门建立了三个方面的档案,即廉政档案、教育培训档案、政绩档案。其中,政绩档案,主要是按季度登记法官完成案件审判的数量和质量情况,同时,将法官年度的案件质量台帐一并归档。 三是法官晋职晋级、评先评优与案件质量挂钩制度。我院在每年的法官考核、考评以及每次的法官晋职、晋级中,均将其案件质量作为一项重要的依据,并实行“一票否决制”,即发生违法审判,或办理一件不合格案件,或受到两次以上案件质量责任追究的,一律取消评先、评优、晋职、晋级资格。 由于发挥了案件质量评查在法官考评考核中的作用,从而加强了法官管理,促进了法官队伍素质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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