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31日,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霍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霍某赔偿被害人朱某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三万七千余元。
被告人霍某与被害人朱某同系汝南县老君庙镇伍庄村村民,两家系邻居,以前两家曾因宅基地发生过纠纷。2005年9月6日7时许,被告人霍某见朱某家的鸡子挠其麦秸垛,便骂朱某,朱某与其对骂,后双方在霍某家门前引起厮打。厮打中,被告人霍某用拳头将朱某的右眼打伤。朱某受伤后入住汝南县法医医院治疗,诊断为:面部软组织损伤、视神经损伤、右眼损伤。后又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驻马店市中心医院检查治疗,花医疗费、鉴定费共计4900余元。后经鉴定,被害人朱某右眼损伤属轻伤,并且构成七级伤残。案发后被告人外逃,2009年3月21日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霍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被告人的行为致被害人身体受到伤害,应当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