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一家人,因琐事打架,最终阴阳两隔。追根溯源,都是酒精惹的祸。2009年8月14日,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2008年9月7日(农历8月8日)晚上,被告人赵某酒后因琐事与其妻子发生口角,继而引起厮打,厮打中赵某用板凳砸中妻子的头部。2008年9月9日,妻子出现昏迷状态,被送往泌阳县中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闭合性重型颅脑损伤,于当日进行了去骨瓣减压术及及血肿清除引流术。后又转至驻马店市159医院治疗,因病情没有好转,于2009年3月6日转回泌阳县县医院进行治疗。2009年4月8日20时30分,被害人妻子因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为主的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被告人赵某在被害人伤后共为其住院治疗七个月,花费医疗费160000元。审理中,被害人的娘家及被害人的二个子女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判处。
泌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酒后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颅脑闭合性损伤,经长期治疗无效而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事发后能竭尽全力救治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发生伴有术后颅脑感染、及支气管肺炎并发症等多种因素,故综合考虑,对被告人可酌定从轻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四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