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法院在案件评查工作中注意把握“四个原则”,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四个原则”是:
一、 把握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原则。案件质量评查只是提高案件质量的措施之一。从审判流程的具体环节和质量要求来看,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还应当加强以下部门的工作:1、各审判业务庭。案件质量管理是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这种监督不仅包括实体、程序处理方面,也包括案件的结案率、调解率、改判发回率等等。因此,各业务庭要对本庭审理的案件质量和效率负主要责任,是案件质量的第一责任人。2、立案庭。立案庭承担着案件的立案审查、流程管理以及处理上访申诉等职责,对于案件的审限情况、上访申诉情况等等,立案庭负责管理,因此也是案件质量管理的主体。3、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法官违法办案以及法官审判作风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这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一项职能,纪检监察部门是通过案件来管人的,如何协调、配合需要进一步探索。4、政治部。案件质量评查一方面是对案件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另一方面也是考察法官工作实绩的主要途径,审监庭要和政治部配合,准确提供各业务部门的调解率、撤诉率、人民陪审员参审率,为法官绩效考评提供相关依据。5、档案管理部门。诉讼卷宗归档合格不合格,要由档案室根据档案管理的规定来检查管理。作为一个综合的质量管理体系,档案部门也负有检查案件质量的职责。各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互相配合,否则易造成审监庭唱“独脚戏”的局面,影响案件质量评查整体效能的发挥。
二、 把握端正工作态度,注意工作方法的原则。对案件进行评查,不是指导办案,也不是干涉办案。所以,在评查每件案件时,应从一个旁观者的角度去发现问题,从履行法院内部监督者职能的角度去思考问题的共性,客观地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善意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不能用嘲讽、指责的语气与承办人交换意见,更不能“好为人师”,把自己的意见强加于被评者。
三、把握纠正案件评查中“重程序、轻实体”倾向的原则。案件评查往往是把评重点放在发现和纠正程序方面的瑕疵上,而对于在评查中发现实体处理上明显错误的个别案件,因考虑到裁决已经生效,当事人都没有发现错误,没有申请再审,评查人员一般不会提出再审建议。但是,从近两年该院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看,相当一部分都是过去的案件,如果当时能够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就可以避免当事人上访。事实上,案件存在明显错误,即使当事人一时没有发现,他们在咨询亲友、律师后,问题迟早会暴露。因此,今后对于在评查中发现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案件,即使当事人当时没有发现问题, 评查人员要建议再审,防止将来出现信访问题。
四、把握将监督关口前移的原则。该院目前进行的案件评查只是事后监督,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据了解,有的法院现在尝试事前、事中监督,他们将案件质量监督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工作的全过程,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该院正在借鉴他们的先进经验,积极探索对案件质量全方位、多元化监督的新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