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法院积极探索涉少民事案件的审判新路子

  发布时间:2009-09-09 09:09:56


    2006年,泌阳县法院根据省法院的通知,在原先独立建制少年刑事审判庭基础上成立了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简称少年审判庭),审理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经过三年多的实践,在审理涉少民事案件方面做了有益的探索。

    一、从全院选拔优秀法官组成少年审判庭

    我院遵循少年刑事审判庭的传统,选拔优秀法官充实少年审判庭。4名法官精通审判业务,有爱心、热衷于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并配备2名书记员。为做好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院还从未委会、共青团、妇联、工会、学校的工作人员中为少年审判庭特聘6名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教育事业的人担任人民陪审员,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时,陪审员参审率高达84%。为使少年审判庭的法官和人民陪审员能更好地适应工作,并具有高水平的业务素养,我院邀请有关专家和学者对他们进行专业化培训。从综合庭成立以来,先后请专家讲授过生理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以适应审理涉及未成年人各类案件的需要。在司法理念上,以模范法官李其宏为榜样,强化少审人员的责任心和爱心,牢固树立未成年人权益优先和最大化理念,努力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二、受理涉少民事案件,分直接审理和参与审理两类

    传统的民事案件有70%左右涉及未成年人,如果全部划归少年审判庭审理,显然不科学,少年审判庭的工作特色也难以保持和发挥。为此,我院经过认真调研,并经党组多次论证,将涉少民事案件分为两类,一类是少年审判庭直接受理的案件,一类是由民庭受理,由少年审判庭的法官参与审理的案件。

少年审判庭直接受理的案件,包括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未成年人的,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抚养权、监护权、探视子女、受教育权、抚育费、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民事案件。两年来直接受理67件涉少民事案件。

少年审判庭参与审理的案件,包括婚姻家庭案件中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抚育费有较大争议的案件;继承纠纷中涉及未成年人继承权的案件;人身损害等赔偿纠纷中涉及对受损害人未成年子女进行赔偿的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民事案件等,每年参审率不低于全院涉少民事案件的5%。两年来参与审理137件涉少民事案件。

    这样分类的意义在于,一是平衡了少年审判庭与民庭的工作量;二是少年审判庭直接审理与未成年人权益相关紧密的民事案件,可以充分发挥少年审判庭的优势,保持少年法庭的工作特色,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少年审判庭参与审理其他涉少民事案件,可以将少年审判庭的司法理念影响民庭的法官,实现更大范围的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实践证明,这样划分案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三、创新司法理念,将案件调解在开庭之前

    为了避免因对簿公堂对未成年人身心造成的伤害,最低程度地减少未成年人情感伤害,我院强化庭前调解工作,尽量把涉少民事案件调解在开庭之前。我们总结了原先少年法庭办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经验,总结出“三结合调解法”和“三心调解法”。“三结合调解法”即诉前调解与诉中调解相结合,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相结合,宣判调解与执行和解相结合。“三心调解法”即用“爱心、耐心、用心”,在开庭之前不遗余力进行调解,以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提高调解效果。如在审理16岁的王某要求其父亲增加三年高中学费的案件中, 我们根据掌握的案件具体情况,为了避免开庭对王某造成情感伤害,从缓解父女之间的矛盾入手,与王某见面,了解其想法及需要,对其进行安慰;数十次到王某父亲家,从王某求学的艰辛,从为人父母离婚后应给孩子完整的爱,从法律赋予父母的责任义务不能推卸等多角度,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对王某的父亲进行说理教育,用真心、诚心和耐心感化了王某的父亲。最终,他一次性超额支付了王某的三年学费,父女之间的矛盾关系也有所缓和。目前,在少年审判庭直接受理的67件涉少民事案件中,有66件在庭审之前得以调撤结案,调撤率达98.5%,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育人效果。

    四、特色的审判方式

    结合民事诉讼的特点,我们把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经验溶于涉少民事案件的审理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是坚持当事人举证与法院取证的结合。在案件举证上,一方面法官向未成年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详细释明诉讼证据有关规定,引导其自行举证;另一方面对没有举证能力和条件的当事人,立足于保护原则,法官主动调取有利于未成年当事人的证据。如在审理吕某诉县某小学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时,合议庭依职权到学校调取了律师在学校查不到的有利于吕某的证据,并很快调解审结了该案,吕某及学校双方均十分满意。

    二是增加法治教育内容,加大调解工作。法治教育是审理少年刑事案件必经程序,也是成功的经验。在审理涉少民事案件时,我院强调要从未成年人的社会地位、未来发展以及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定和社会意义等方面,对当事人开展法治教育与道德伦理教育,唤起人们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法治教育促进涉少民事案件的调解结案。

    三是注重案件审结后的延伸关护。与少年刑事案件一样,我院审理的涉少民事案件也设立回访档案,积极与案件当事人联系,了解未成年当事人的生活、学习情况,尽力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以最大限度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在办案件时发现的未成年人教育、管理和保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努力创造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和谐环境。

    五、用制度规范各项工作

我院把制度建设作为重中之中,各个环节都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把少年审判庭纳入规范化发展轨道。如建立《涉少民事、行政案件“绿色通道” 、“三优先”、“司法救助”实施细则》,引导未成年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建立《未成年人指定法律援助办法》,保证未成年人可以在更大范围内获得法律援助。制订《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裁判文书的制作、改革意见》,提高法律文书论述和说理性,撰写适合未成年人特点并让其能看得懂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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