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万一帆抢劫案

------具备自首、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情节的应如何量刑

  发布时间:2009-09-09 09:12:21


    【要点提示】

    该案适用《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进行审理,在被告人具备积极退还劫取财物、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当庭自愿认罪等情况下,依法对被告人进行减轻处罚。

    【案例索引】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平刑初字第111号(2009年8月7日)

    【案情】

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一帆,男,198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舆县万冢乡庄堂村委万楼村。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09年5月5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09年5月13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4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辩护人普志文,平舆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2009年5月4日夜,被告人万一帆酒后在平舆县城皇冠宾馆住宿,次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万一帆从房间出来到宾馆吧台,以自己骑的摩托车没油为由向值夜班的被害人姚梦丽(1992年5月20日出生)要钱遭到拒绝后,被告人万一帆到宾馆后院拿一砖块回到吧台,手持砖块再次向姚梦丽实施抢劫,在抢劫过程中将姚梦丽头部砸伤,劫取姚梦丽的现金60元,并将吧台桌上的联想电脑主机和显示屏抢走。当天,被告人万一帆让其母亲将其所抢物品及现金全部退还被害人。被告人万一帆于案发当日下午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万一帆的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审判】

    平舆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万一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万一帆持械抢劫未成年人,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但被告人万一帆在犯罪后能够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传唤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视为主动投案,并当庭自愿认罪,具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且积极退还被抢劫的财物,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可以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万一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量刑分析】

    对于被告人万一帆抢劫罪的定性是不存在争议的,对于量刑,法院改变传统的“估堆”式、经验式的量刑方法,采用《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的量刑方法。

    量刑前提:确定法定刑幅度。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暴力、斜坡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万一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此基础上,我们对被告人万一帆的量刑情节进行了量化分析。

    量刑步骤一:确定基准刑

    首先,寻找量刑起点。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抢劫一次,犯罪情节和后果一般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平舆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在此幅度内规定:抢劫一次,犯罪情节和后果一般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据此,确定被告人万一帆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四年。

    其次,确定基准刑。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同时规定: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结合本案具体情况,考虑到被告人万一帆在本案中抢劫次数为一起,在抢劫过程中持砖块将被害人头部砸伤,虽然没有进行伤情鉴定,但从其受伤程度来看,应属于轻微伤,因此,被告人万一帆的主刑基准刑确定为四年零三个月即51个月。

    量刑步骤二:确定宣告刑

    1、根据案件的相关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1)被告人万一帆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0%。被告人万一帆在投案的途中遇到前去传唤其的派出所民警,主动表明身份及投案意愿,到派出所后又如实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减少基准刑的30%。

     (2)主动退赃、退赔。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30%。被告人万一帆犯罪后,积极让家人全部退赃,弥补了被害人的损失,可减少基准刑的20%。

    (3)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一方的谅解。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的,可减少基准刑的10%-40%。被告人万一帆犯罪后,其家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减少基准刑的20%。

    (4)持砖抢劫未成年人。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持械抢劫的、抢劫未成年人的,可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本案中,被告人万一帆持砖块抢劫未成年人,给被害人的身体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增加基准刑的20%。

    综上,经对本案的多种法定从轻、减轻和酌定从轻、从重量刑情节的分析,采用同相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进行调节,并确定最后的宣告刑。本案中被告人万一帆的基准刑确定为四年三个月。被告人万一帆投案自首,减少基准刑的30%;主动退赃、退赔,减少基准刑的20%;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一方的谅解,减少基准刑的20%;持砖抢劫未成年人,增加基准刑的20%。

    上述各情节,根据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进行调节,累计应可减少基准刑的50%。

    2、拟定宣告刑的计算

    拟定宣告刑应以在基准刑的基础上减少50%,即以有期徒刑51×0.5=2.125年,即二年零一个月又15天。结合本案被告人亲属积极代被告人交纳罚金,庭审中悔罪表现较好等情节,运用自由裁量权,拟定宣告刑为有期徒刑二年。同时,根据《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犯罪在判处主刑的同时,还应并处罚金。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应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3、确定宣告刑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规定,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如果有减轻处罚情节,可以直接作为宣告刑。可以直接按拟定宣告刑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作为本案的宣告刑。

    综上,平舆县人民法院做出如下判决:被告人万一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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