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舆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毁坏财物的刑事案件。
被告人李向,男,1981年6月2日出生。被告人李向因婚后刚三四个月,妻子即离家出走,在经多次向岳母家要人未果的情况后,经村支书调解,岳母家同意退其彩礼钱16000元,约定的退钱期限到了,岳母一家举家外出,被告人李向一怒之下, 自2008年11月至2009年3月份以来,先后四次到本村委闫庄彭小田(系李向的岳母)家,用钉耙、铁锤等工具将彭小田家的家具、房屋、楼梯等进行破坏。后经评估,彭小田家被毁坏物品价值为5668.60元。
后经法院调解,被告人李向的家人已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达成了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平舆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向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被告人李向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李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李向拘役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