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驻马店频道讯 近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物件伤人案件,终审判决驳回被告某村委的上诉,维持原判。
2008年6月3日下午6时左右,天正刮大风。在河南省新蔡县一农村,原告孙某正在田地干农活,其子张某某(已满13周岁)骑着三轮车带着两个小孩到田地里找她,在原告居住的庄西边路上行走时,路边的一棵杨树突然断倒,将张某某砸伤,后被带送至医院抢救不治身亡。2008年6月3日下午6时17分河南省新蔡县气象局所测极大风力为8级;致张某某死亡的树属被告某村民委员会管理;致张某某死亡的树有约五分之三已经死亡(即同一段树约五分之三已经死亡)。因协商未果,五原告向新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村民委员会赔偿原告丧葬费10500元、死亡赔偿金77032元、交通费808元、误工费33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
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某于2008年6月3日下午18时被折断树木砸死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某村民委员会作为事故发生树木的管理人,虽然尽到了一定的管理责任,但未预见部分枯死树木存在的安全隐患而可能给行人造成的危害,对张某某死亡事件,存在一定过错,故对原告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不可抗力的大风,另外,事故发生时张某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大风情况下张某某还在村外行走,原告孙某等作为张某某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相应的监护责任,也存在一定过错,张某某的死亡是大风、监护人监护不力、管理人疏于管理共同结合的结果。故,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请求,应适当支持。遂判决被告某村民委员会赔偿五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2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判决赔偿数额适当,遂判决驳回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