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驻马店频道讯 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对方过错赔偿,结果诉讼请求均未获支持。近日,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件。
原告张某(男)与被告李某(女)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1月28日登记结婚,2005年7月1日婚生一女孩(被被告出走时带走)。被告于2008年农历7月21 日从原告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后原告向新蔡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准予其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因被告又与他人私奔,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20000元。
新蔡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本案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女孩,婚后感情一般,虽然被告现下落不明,但原、被告分居时间较短,原告也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足,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给予过错赔偿,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