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不和分居满三年 辩称过错要求赔偿未获支持

  发布时间:2009-09-11 11:11:01


    中国法院网驻马店频道讯    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辩称原告过错请求赔偿。2009年9月8日,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件。

    原告陈某(女)、被告李某(男)经人介绍相识,于1985年2月12日登记结婚。1988年4月15日婚生一女。原、被告近几年夫妻感情较差。因感情不和,原、被告已分居三年多。后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2009年麦收期间,原告曾回家生活十日左右。审理中,被告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辩称原告又与他人在一块生活要求原告给予过错赔偿。

    新蔡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然登记结婚,但原、被告婚后近几年感情较差,因感情不和,原、被告分居已有三年多,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虽然今年麦收期间原告曾回家生活十日左右,但原告无与被告和好的意思表示,且被告也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故,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据充分,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给予过错赔偿,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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