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鲁学英,女,47岁,汉族,住正阳县陡沟镇西闵村赵井组,务农。
委托代理人任学凯,男,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理人李新中,男,县长。
委托代理人夏志永,男,正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崔秀涛,男,正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程秀军,男,43岁,汉族,住正阳县陡沟镇汪楼村,务农。
原告诉称:被告为第三人颁证时将原告的房屋占用的土地登记给了第三人,颁证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为第三人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第三人的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2、原告与陡沟镇汪楼村民委员会签订的一份《协议》(1993、21、11),证明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被告颁证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原告提交的协议书是虚假的,其不具本案诉讼主体资格。被告颁证事实清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同意被告意见。第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第三人与汪楼村委签订的《房地买卖合同》(2004、1、8),《汪楼、西闵两村关于行政区划调整后有关问题的协议》(1997、4、16),汪楼村委的会议记录,叶和明、张国福、皮国杰的一份《证明》,证明第三人的土地来源合法。没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
[审判]
第三人持正阳县陡沟镇土地管理所出具的一份《证明信》,于2003年12月向被告职能部门正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颁发位于陡沟镇汪楼村程庄村民组的一处土地的使用证。该局于2003年12月30日以被告名义为第三人颁发了正集用(2003)字第01874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将位于陡沟镇汪楼村赵井村民组的240平方米的土地登记给第三人作为住宅用地。而该处土地上的房屋汪楼村因欠款,于1993年12月已经抵偿给了原告。原告于2008年7月得知第三人办有土地使用证后起诉要求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一、二目之规定,判决撤销正阳县人民政府于2003年12月30日为第三人程秀军颁发的正集用(2003)字第01874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
[评析]
被告为第三人颁证登记土地上的房屋,现由原告在使用之中。原告与被告该颁证行为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被告为第三人颁证仅凭正阳县陡沟镇土地管理所出具的一份《证明信》,其颁证的事实依据不足。被告为第三人颁发土地使用证登记的土地座落位置与第三人申请的位置不一致。且被告为第三人颁证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