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就医死亡 由谁担责

  发布时间:2009-09-15 09:46:50


    [案情]

    原告李玉刚,男,45岁,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正阳县付寨乡杨阁村后韩庄组。

    原告李连收,男,42岁,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址同原告。

    原告张桂英,女,生于1945年9月9日,汉族,农民,文盲,住址同原告。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玉川,男,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阳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闵建,男,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任学凯,男,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文辉,男,36岁,汉族,医生,本科文化,住正阳县人民医院家属院。

    三原告诉称,原告李玉刚、李连收的父亲,也即原告张桂英的丈夫李继文在2006年1月30日晚7时左右,因感觉腹痛到被告处治疗,直到2006年1月31日凌晨4时30分,被告确诊原告所患疾病为肠梗阻,由主治大夫杨文辉安排立即手术,因确诊时间在凌晨,杨大夫便电话通知其他相关医务人员到医院为原告进行手术,但打多个电话,一直没有其他医务人员来给原告手术,直到2006年1月31日中午11时左右,李继文才最终手术,由于被告的不作为,延误了李继文的最佳治疗时机,导致李继文的小肠及三分之二的大肠被切除,造成其消化功能丧失,并于2006年3月28日死亡,被告在对李继重大过错。为此,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慰抚费,共计款140849.09元。

    被告辩称,本案在立案时原告还健在,原告现在改变诉讼请求违反法律规定,应仍按原告立案的诉讼请求进行诉讼,另被告在治疗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也无任何过失,不同意赔偿。

    [审理]

    原告李玉刚、李连收的父亲,也即原告张桂英的丈夫李继文在2006年1月30日因感到腹部疼痛被家人送到被告处进行就诊,2006年1月30日被告对李继文进行腹透检查,诊断为腹痛待查:1、消化道穿孔?2、肠梗阻?2006年1月30日下午10时,李继文仍感腹痛,被告诊断为:1、急性胃炎?2、肠梗阻?3、急性胰腺炎?4、心房行颤。请外科会诊,完善辅助检查。2006年1月31日3时30分,李继文仍腹痛、腹胀,无任何程度缓解,被告处再次腹透提示为肠梗阻,转外科进一步治疗,2006年1月31日凌晨4时腹透结果已经显示肠梗阻病情加重明显,具有急诊手术特征。后被告工作人员与李继文家属协商至2006年1月31日上午11时才实施手术,切除李继文绝大部分小肠和部分结肠,李继文认为由于被告工作人员的不作为,延误了其治疗最佳时机,导致自己的消化功能丧失,只能靠药物维持生命,被告存在重大医疗过错,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种费用共计款130000元, 2006年3月26日,李继文在家中死亡,2007年8月10日李继文的妻子张桂英,儿子李连收、李玉刚申请作为原告参与本案诉讼,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赔偿医疗费等各种费用共计款140849.69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委托河南检苑司法鉴定中心作出豫检苑司鉴中心[2006]临鉴字第5号司法鉴定书,鉴定被告正阳县人民医院对李继文的医疗存在失误,该医疗失误对其死亡起间接作用,被告正阳县人民医院不服,要求重新鉴定,法院于2007年4月25日委托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重新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07年7月11日作出法源司鉴字[2007]107号司法鉴定书,鉴定结论为:1、正阳县人民医院对被鉴定人李继文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与短肠综合症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2、被鉴定人李继文突然死亡符合文进行治疗过程中心脑血管意外猝死的临床特征,短肠综合症相关的营养、电解质的影响,对猝死发生具有一定的不良影响。3、被鉴定人李继文因未实施病理解剖,死因不能得到病理学的证实。

    [评析]

    笔者认为,三原告亲属李继文因腹痛到被告处住院治疗,被被告工作人员诊断为肠梗阻,但被告工作人员从诊断到手术间隔长达六、七个小时的不作为,延误了李继文的最佳治疗时机,对李继文诊治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造成李继文绝大部分小肠和部分结肠被切除,李继文出现短肠综合症,导致其营养吸收障碍和水电解质紊乱,2006年3月26日李继文在家中死亡,经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鉴定为被告对三原告近亲属李继文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与短肠综合症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被告虽然辩称没有过失,但不能当庭举出相关证据证实。因此,被告对李继文的死亡所造成的损失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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