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36岁的魏四彬,因其两次被判刑、一次劳动教养,引起女友不满,女友提出分手后,其不甘心,持凶器将女友杀死。2009年9月17日下午,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级人民法院的命令,对魏四彬执行了死刑命令。
家住河南省上蔡县齐海乡魏桥村的魏四彬,1998年至2005年,与被害人冀东霞非法同居, 1998年5月、2004年11月魏四彬因盗窃被两次判刑,2002年4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两年,引起冀东霞不满,致使二人关系恶化。2005年10月魏四彬刑满释放后,冀东霞提出分手。二人经协商,由冀东霞支付魏四彬原存款11800元。2005年10月27日,魏四彬将此事告诉樊春营(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称其不甘心。樊春营即找到冀东霞,要求冀东霞再付给魏四彬5000元,被冀东霞拒绝。2006年1月8日,为了报复冀东霞,魏四彬在广州购买了一把砍刀,并于次日回到上蔡县。1月10日,魏四彬将砍刀藏在冀家附近。1月11日,魏四彬将报复冀东霞的意图告知樊付红(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樊表示愿意一起实施,二人商量把冀东霞杀死。12日晨5时许,魏,樊二人翻墙进入冀东霞所住院内,因故未能进入内屋。16日晨6时许,魏四彬,樊付红再次来到冀东霞所住院内。待冀家其他人离开后,二人分别持长刀和钢管进入冀东霞居住的西屋。魏四彬将冀东霞的“三星”牌手机装进自己的衣袋内,而后持刀将冀的颈部划伤。樊付红持钢管,魏四彬持砍刀,二人先后击、砍冀东霞头部和躯体,致冀因严重颅脑损伤而当场死亡。魏四彬拿走冀东霞的一条金项链,二人将钢管仍在现场,把砍刀放置在冀家东间一张床的席底下后逃离现场。
同时审理查明,1999年11月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魏四彬及同案被告人樊付红、樊春营经预谋后,携带手电筒、菜刀、斧子等作案工具,来到河南省新密市牛店乡李湾村委三股槐村吴书印家。三人翻墙进院,撞门强行闯入在此打工租房居住的四川人赖真元、黄纪春(又名黄继春)夫妇屋内。魏四彬持斧子、樊付红持菜刀将赖真元砍成重伤,黄纪春砍成轻伤。三人把赖、黄之子赖祥山(时年1岁)抢走。之后,由樊付红、樊春营将赖祥山送至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乡后蜀村,以7000元的价格卖给该村村民侯卫民为子,所得账款与魏四彬伙分。破案后,赖祥山被解救。
2008年3月13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驻刑少初字第0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魏四彬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魏四彬不服,提出上诉。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维持原审判决,并对其下达了死刑命令。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授权,于2009年9月17日下午,对魏四彬执行了死刑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