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精神病女自由 五被告人获有期徒刑

  发布时间:2009-09-21 17:20:05


    9月18日,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结伙非法拘禁、强奸案,被告人杜强、马五、杜全、刘生犯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八个月、八个月;被告人金刚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日,被告人杜强组织“地中海歌舞团”在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桐寨铺乡柳庄演出,歌舞团成员有被告人金刚、马五、杜全、刘生等人。被告人金刚在演出间隙遇到了精神病患者王云,即将其带到歌舞团,被告人杜强表示愿意收留。当天晚上,被告人金刚和王云发生了性关系。次日上午,被告人金刚带着王云随团一起到河南省泌阳县老河乡演出到3月6日,期间王云从歌舞团逃出后被追回,被所在歌舞团的老板杜强及金刚、马五、杜全、刘生等人限制人身自由,并让其跳脱衣舞,不让离开歌舞团并多次对其实施殴打,被告人金刚两次与王云发生性关系。

    经驻马店市精神病医院鉴定,王云系精神分裂症,部分性保护能力,且案发时处于发病期。

    被告人杜强、马五、杜全、刘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被告人金刚对被指控的非法拘禁罪不持异议,但辩称其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系双方自愿,不构成强奸。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认为:五被告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金刚明知被害人系精神病患者而与其发生性行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根据五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依法认定被告人杜强、金刚为主犯,被告人马五、杜全、刘生为从犯。被告人金刚的辩解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