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1日,新蔡县法院审监庭成功调解一起服务合同纠纷再审案件,使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得到妥善处理。
徐某经人介绍到桂某处做隆鼻手术,并约定手术费用700元。手术做完后,徐某感觉面部疼痛,找桂某询问原因,桂某又让徐某进行了第二次手术,结果仍不成功,手术凹陷仍未消除,造成鼻梁偏移。经鉴定,徐某鼻梁偏移与隆鼻手术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徐某诉至法院,要求桂某赔偿其各种损失6820元。经审理,原审判决桂某退还徐某服务费用700元,并赔偿徐某交通费500元、鉴定费920元。判决生效后,桂某以其既不是美容院的业主,也不是实际经营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向检察机关申诉。
再审过程中,审判人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把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也请来做他们的思想工作。精诚所至,金石为开,经过合议庭的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桂某一次性补偿徐某人民币1200元,双方就此事永无纠缠。一场历时近两年的纠纷得到了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