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被告人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张某某,男,196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系西平县棉麻公司副经理。2007年11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以能帮助被害人李某某、黄某某办理西平县棉麻公司院内西边的土地使用权,供李、黄二人搞房地产开发为由,诈骗李某某、黄某某人民币10万元。2008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以能帮助姚某某办理西平县棉麻公司院内西边的土地使用权,供姚某某搞房产开发为由,诈骗姚某某人民币12万元,2008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亲属退还给姚某某12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诈骗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某开庭时自愿认罪且退还了部分赃款,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