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发布时间:2009-09-27 09:15:19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能有效地减少矛盾对抗,缓解情绪对立,平衡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是人民法院在刑事司法领域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司法举措,在新形势下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虽然我院刑事庭已不再办理交通肇事、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类的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但其他类型比如强奸、寻衅滋事等案件也会涉及到民事赔偿。前不久,我庭刚刚以调解方式成功地化解了一起被告人甄某故意毁坏财物、被害人韦某要求民事赔偿这一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和处理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合法为本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必须以遵守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前提,一方面要保证程序合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证诉讼调解程序的正当性,另一方面要保证协议内容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利。既要保护刑事被告人的自愿调解权,尊重被告人的调解意愿,又不能撇开法律唯当事人意愿是瞻,完全以调解论定性量刑,更不能以调代刑,拿法律原则作交易筹码。要把双方当事人的调解诉求纳入刑法规定的框架内来解决,引导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实现各自的想法和目的,达到法律威严彰显和当事人愿望实现的双重目的,使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得以有机统一。例如,有一故意伤害案,开始被告人不愿意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经庭审前大量的调解工作,在案件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的医疗费用等经济损失,并当庭和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庭审结束后,被告人的亲属积极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我们在处理该案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的规定,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加以体现。在该案的处理上,我们既考虑到了法律效果,也考虑到了社会效果,既打击了犯罪,维护了被害人一方的合法权益,又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使被害人损失得到弥补的前提下依法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把握全情

    首先是吃透案情。调解工作的开展必须建立在对案情准确、详实的把握之上。只有吃透案情,才能分析发现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关注的联结点,才能确定案件是否存在可调解的因素,如何进行调解,以及调解所要达到的效果。

    其次是全面掌握双方当事人的家庭人员情况、收入状况、工作情况、文化程度、性格品行等,以便针对不同当事人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的调解方式,找到调解结案的最佳突破口。要摸准双方当事人矛盾对立的状况,是否可能转化为群体性案件或上访案件,被告人与其亲属之间的关系如何,其本人和直系亲属的财产状况,亲属是否有赔偿意愿和代为赔偿的能力,被害人要求赔偿的数额中哪些部分是合理的,哪些部分是不合理的,等等。对上述基本情况了然于心后,才能有的放矢地主持调解,针对具体的案件决定采用速调还是慢调;是面对面的调,还是背对背的调;是由当事人自己调,还是请社会上有关部门共同配合调,使调解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三、讲究策略

    调解工作策略性强,艺术性高,审判人员主持调解要做到如下几点:

    第一,保持角色中立,增强公信度。当事人从主持调解的法官身上能够获得安全、公正、中立、可信赖的印象,往往对调解工作的成功具有重要意义。法官要以自己的言行表征自己没有偏向和歧视,没有先入为主和个人私利,取得双方当事人的信任,使自己成为双方当事人可信赖的倾吐对象,对调解工作的成功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第二、讲究语言技巧,注重引导性。调解工作犹如弹钢琴,要求语言富于技巧和机变,要语言平实,具有释疑性、策略性和疏导性。要善于倾听,要让当事人将自己的不满情绪宣泄后,有针对性地进行疏导、启发。要把握好语言节奏,舒缓处如春风化雨,激越时铿锵有力,营造出一种互动强烈的现场氛围,提升当事人达成合意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第三、多方迂回侧击,形成联动性。附带民事调解是一个系统工程,既要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又要做亲属的工作,特别要注意做亲属中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那些人和辩护人、代理人的工作,甚至在个别案件的审理中,可将与双方当事人关系密切的人有效纳入到调解中去,利用其当事人之间的密切关系,让其做当事人的工作,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使当事人接受调解,服判息讼。

    第四、适时把握机会,找准突破口。附带民事案件的被害方大多希望及时得到被告方相对较多的赔偿费用,被告方则希望在满足被害方请求的前提下尽可能获得轻判,因此双方有共同的利益联系点和达成调解的可行性,但双方当事人之间一拍即合的情况是很少见的,作为主持调解的法官不能拘泥于卷宗材料,要深入案子背后,挖掘双方潜在的、互补的利益和需要,挖掘双方当事人不同经历、文化水平 、生活阅历以及情感爱好等因素形成的切入点。要善于创造和把握机会,寻找能够最大限度满足双方利益和需要的最佳调解点,把握时机,找准突破口,及时促成和解,使案件调解成功。如一起寻衅滋事案件,两名被害人被打成轻伤,花费医疗费用八千多元,涉嫌犯罪的人员中仅有被告人张某归案,其余涉案嫌疑人在逃,该案经多次调解,被告人一方也同意调解,但是就赔偿数额上双方差距过大,被害人一方除要求赔偿医疗费用和鉴定、护理、误工、营养费、伙食补助费等必要费用外,还提出了40000多元的继续治疗费和20000多元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且被害人的情绪对立强烈。被告人家中经济条件一般,后经反复做被害人、被告人姐姐和辩护人的工作,采取面对面、背靠背、以退为进等多种方式,终于促成双方达成调解,被害人同意被告人赔偿其医疗费和必要的误工、护理、营养、伙食补助、交通、鉴定等费用15000元,该15000元赔偿费用一次性支付完毕。案件处理取得了最大限度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五、保持头脑清醒,学会冷处理。长期以来,在许多百姓眼里,打官司、进法院,就是“惊动官府”,是撕破脸皮的事,是没有办法的事。当事人怀着这样的心态参与诉讼,往往情绪对立,这一点表现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尤为突出。所以,法官要时刻保持着睿智的冷静、理性的镇定和良好的自控力,对于情绪过激的当事人,就是要时刻想着如何运用法律的手段化解分歧,解决纠纷,在倾听当事人诉说的过程中进行劝说,在劝说的过程中引导,引导不能“跟风上”“贴皮热”,不妨试着采取“拖”的方式冷处理。这里的“拖”并非“推拖”的同义语,而是寓调于拖,寓劝于拖。实践证明,冷处理是对待情绪激动当事人的十分有效的办法,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限内适当地拖一拖,让当事人有时间冷静下来 、理智起来,了解案件如不能在一定期限内达成和解给双方当事人带来的不利后果,调动当事人依靠法律手段解决纠纷的积极性,直至最后化解矛盾。当然,在加大调解力度的同时,也要处理好“判”与“调”的关系,对穷尽手段、久调不决的,应当及时下判, 更重要的是在调解过程必须坚持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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