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二手车要注意 小心装有跟踪仪

  发布时间:2009-10-09 11:12:07


    郭洪伟、吴炳连合谋将二手车上装上跟踪仪,卖出后根据跟踪仪发送的信息,再将车偷走,近日,确山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郭洪伟有期徒刑三年,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吴炳连有期徒刑三年,罚金1万元。

    确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洪伟、吴炳连曾相识。2008年4月份,被告人郭洪伟从江苏省到广东省东莞市找到在做私下二手车交易的被告人吴炳连,被告人郭洪伟提出让被告人吴炳连配合偷车,由郭洪伟提供跟踪仪,吴炳连提供卖出车的钥匙,在车上安装跟踪仪,上网跟踪该车而后伺机偷走。被告人吴炳连同意,并与被告人郭洪伟一同将跟踪仪于2008年5月2日装在即将卖出的浙DL0081三菱商务车上,同时配备了该车的一把钥匙。该车卖给了家住确山县的王永强,由王永强开回确山县自用。被告人郭洪伟、吴炳连通过互联网跟踪定位,确定该车辆在确山县城范围后,于2008年5月14日凌晨1时许窜至确山县县城,用事先配好的车钥匙将王永强停放在确山县中医院院内的浙DL0081三菱商务车盗走。王永强于当日上午10时发现车被盗,随即报案。确山县公安局办案人员通过高速公路确山收费站图像预览发现该车上了高速,并向南行驶,一路追踪至湖北省咸宁市,在办案人员倍感疲惫,准备到咸宁市威安区鄂南宾馆稍作休息时,在该宾馆院内发现了被盗车辆,在湖北省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警的配合下,将二被告人抓获,并缴获了被盗车辆。经鉴定该车为套牌拼装车,交易价值40000元。

    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洪伟、吴炳连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被告郭洪伟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提出犯意,购买作案工作,直接实施盗窃,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吴炳连积极参与,另配被盗车辆的钥匙,将跟踪仪放置车内,上网跟踪被盗车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洪伟配合其家属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作出以上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郭洪伟、吴炳连均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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