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判刑不悔改 出狱之后又盗窃

  发布时间:2009-10-12 10:19:11


    近日,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郭辉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今年33岁的正阳县真阳镇农民郭辉,1995年曾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入狱后的郭辉本应洗新革面,重新做人,但刑满释放后,他却不思悔改,于2007年11月16日夜伙同张某(已判刑)、皮某(已判刑)窜至吕河乡朱腰村将陈某一头价值2200多元的已孕母猪偷走卖掉。2007年11月29日至2007年12月14日仅16天时间郭辉参与盗窃他人已孕母猪6头,价值21500元,2009年被执行逮捕。综上,郭辉共参与盗窃作案7起,盗窃总价值237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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