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5日,汝南县人民法院对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邢某抢夺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邢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邢某系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一农民。2007年10月9日,被告人邢某伙同吕某、曹某(二人已判刑)、王某(另案处理)四人开车从周口窜至河北省青县预谋抢夺,四人对实施作案进行了分工,由吕某、曹某到银行寻找作案目标,后由被告人邢某伙同王某骑摩托车尾随跟踪、伺机抢夺。当日下午,在青县南海公园附近,邢某伙同王某二人驾驶摩托车抢走王某某皮包一个,内有现金32100元、身份证二个。2008年10月7日被告人邢某被抓获。被告人邢某到案后拒不认罪,辩称其没有参与抢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邢某结伙抢夺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 被告人辩解未参与抢夺的意见,经查,同伙人吕某、曹某关于案发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及犯罪手段、作案工具、犯罪对象、犯罪结果等主要犯罪事实情节的供述较为稳定,并能够相互印证,且与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一致,足以认定被告人参与抢夺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邢某辩称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