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2日,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违法所得1188元予以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4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其朋友陈某家玩时,趁陈某在家洗澡之际,窜入陈某的父亲和哥哥梁某的卧室,盗走黄金戒指两枚,并将其中一枚刻有“吉祥如意”字样的戒指卖掉,获赃款1188元。另一枚戒指被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某住处搜出后退还失主。经鉴定,两枚戒指价值4003.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李某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