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30日,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杜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杜某系汝南县汝宁镇一无业游民,现年22岁的他曾有过两进“宫”的人生履历。200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8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出狱不久的他不思悔改,又干起了骗取钱财的勾当。
法院经审理查明:1、2008年6月5日,被告人杜某冒充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在驻马店市驿城区骗走孙某某电动车一辆(价值2277元),销赃后赃款挥霍。2、2009年1月份,被告人杜某冒充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在驻马店市高新区骗走程某某手机一部(价值530元)。3、2009年2月8日,被告人杜某冒充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在汝南县汝宁镇骗走杨某电动车一辆(价值1995元)。案发后该车已追回退还杨某。4、2009年2月28日,被告人杜某冒充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以给他人安排工作为由,骗走张某现金1100元,赃款挥霍。
2009年4月13日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被告人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作案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