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一名村官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1年——2003年被告人胡某某利用担任西平县宋集乡后胡村委会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入帐等手段,先后将村委集资建校款、国家占用土地补偿款、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8888元占为己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作为村党支部委员、村委会会计,利用负责管理村委集资建校款、国家占用补偿款、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退还了全部非法所得,且能自愿认罪,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