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主发现钱包丢失后,因自己乘坐过三轮车,便怀疑三轮车司机隐匿了钱包,带人强行侵入司机住宅内搜查。可怜本是受害人,结果成了被告人。2009年9月10日,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搜查案,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搜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02年4月30日晚上23时左右,被告人刘某伙同与其弟妹、姨李某、姨夫高某、伯父刘某某等人一起,以其与弟妹乘坐泌阳县王店街余某三轮车时,将装有现金4000元和26400元存折的提包遗忘在三轮车内为由,来到余某家中向余某追要丢失的提包,并强行在余某屋内和院子里进行寻找、搜查,长达四个小时左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非法搜查公民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搜查罪。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