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0九年十月十六日,汝南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周根柱、周根力两兄弟在公路上飞车盗窃案作出宣判:被告人周根柱、周根力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
被告人周根柱、周根力二人系亲兄弟,汝南县梁祝镇周庄村人。2008年10月,由刘东升(另案处理)提议,刘东升伙同被告人周根柱、周根力预谋在公路上盗窃过往车辆所拉货物。同年10月至11月份,由刘东升驾驶其本人所有的机动三轮车尾随正在行驶的运输货车,被告人周根柱、周根力站在三轮车上负责将运输货车上的绳索割断,将货物拉到自己的三轮车上。三人用此方法先后5次在开龚公路汝南县梁祝镇南及正阳县环城路段,扒窃过往此地王某某等人运输货车所载的玉米、大米、黄豆、花生米等物,共价值人民币8910元。二被告人共分得赃款3000元后挥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根柱、周根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己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认罪态度较好,应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