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做好信访工作是树立人民法院形象的窗口,在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社会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人民法院的信访案件增多,涉法上访案件也呈上升趋势,处理难度逐渐增大,已成为影响人民法院工作正常秩序的一大因素。为做好涉法上访案件工作,近日我院对今年的上访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
一、上访案件的特点
(一)当事人反映的问题多集中于不服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从一季度统计情况看,我院接待的11起涉法上访案件中,其中有6起不服生效的判决,1起不服生效的调解书,共计占上访案件的63.4%。
(二)、赴市、赴京上访人数较多。我院接待的11起涉法上案件,赴市上访、赴京上访各4起,分别占上访案件数的36%。
(三)涉法上访案件的主体较单一。11起上访案件中,上访主体为农民的有8起,占上访案件数的72%。
(四)多为初访,但重复上访者也占较大比例。所接待的11起上访案件,其中6起为初访,但重复上访者也占了45%,给法院的工作造成不便。
二、形成上访案件的原因
涉法上访案件的形成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主观原因,即法院自身工作存在问题。二是客观原因,即人民法院依据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处理,由于当事人对法律的理解、案件事实的认识存在偏差,一味认为案件处理对其不公、对其不利或者说没有达到个人目的而产生的上访。
(一)主观原因。
(1)案件处理存在不妥之处,一审作出判决后,当事人不服提上诉,二审经过审理予以改判,于是当事人错误地认为只要要求上级法院处理就能达到自己的目的,如二审结果仍对其不利,便一味地缠诉,不达目的不罢休,造成上访。我院接待的上访案件有3起属于此类情况。
(2)办案人员司法为民意识不强,工作方法简单,案件审结后没有及时做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导致当事人上访。个别审判人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只求法律公正,忽视了客观因素,不善于做当事人的思想 作和调解工作,就案办案,案件一判了之,一旦当事人对结果不满进行争执,出口便说:“你认为不对,想上哪告去哪告”,至使当事人心存怨气。
(3)个别法官还存在不注重司法形象、不讲究司法礼仪现象,公正的判决也使当事人误认为裁判不公。
(4)执行周期较长。案件立案执行后,久未执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及时得到保护,加上思想工作不到位,当事人产生误解,造成上访。因执行不力引起上访的就占了两起。
(二)客观原因
(1)当事人不懂法,有的认为法院的打官司的地方,就应该什么都管,对不属于法院管辖的问题也要求法院处理;有的案件涉及到身份关系,当事人不到庭,其家人代为起诉,一但不支持、爱受理、便上访,想通过上访达到自己的目的。
(2)法院裁判公正,当事人对法律认识偏差,败诉后不是考虑自身存在的过错责任,而是把败诉责任推到法院身上,有的甚至煽动群众,集体上访;还有的当事人将案件申请到法院执行,便认为万事大吉,只等法院提供被执行款物交到其手中,没有认识到申请人有义务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把风险责任全部转嫁与法院。
(3)当事人缺乏诚信意识,欠债后恶意不还,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上访。有些当事人并非没有履行能力,而是故意躲债,将财产转移,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既找不到人也查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对策及建议
(一)强化防范措施,畅通信访渠道。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及时、果断、妥善地采取措施,从源头减少上访量,在办案时,要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如:驿城区姜万双诉驿珠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姜万双上诉书中写的被上诉人不是判决中的驿珠房地产开发公司,而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案卷送到中院,立案庭发现问题后,通知姜应按规范格式要求书写被上诉人的名称,姜更改后,提交给中院。但我院民事审判庭认为姜提出上诉的期限应以第二次更改上诉状的期间计算上诉期,但第二次变更上诉状已过上诉期。我们认为,上诉人两次上诉状均是对判决内容不报提出的,至于被上诉人名称不正确,是我们法院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义务,不能以此驳回上诉人的上诉权。考虑到当事人有上访苗头,充分体现司法为民的主导思想,经与审判庭协商,将该案进入审理程序。
(二)与党委、政府部门配合,形成联动机制。与党委、政府、人大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通力合作,形成联动机制和整体合力,全力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调节和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纠纷。如:新蔡县赴京上访老户杜世运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结案后,杜一直不服,长期上访。我们了解到其将从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如继续上访,势必影响其转正的消息后,及时与当地乡政府、行政村一道做工作,杜表示一定珍惜来之不易的工作,不再上访。
(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健全社会保障机制。继续加强对全社会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实行诉讼风险告知制度,通过合法渠道谋求利益,使他们认识到利用上访、冲击有关部门等非法手段来给党委、政府及司法机关施加压力,以期达到目的行为是极端错误的。
(四)加强诉讼指导,提高调解率。对民事纠纷在庭审前,法官应主动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诉讼指导,在当事人主张不正确,有矛盾、或不清楚、不充分,误认为自己提出的证据已足够时,法官应主动通过清晰明了的告知等方式,向当事人释明,让当事人消除不正确和有矛盾的主张,在审理期间就达到息诉止争的目的。
(五)提高裁判文书的公信力。提高裁判案件的正确性,程序上要合法,实体上要正确,特别是裁判文书要具有说理性,要让当事人输得明白,让他们知道判决的依据是什么。如正阳县史兴林诉被告王新华相领土地使用关系纠纷一案,当事人抓住判决文书中的瑕疵,不断上访。判决书中承办法官将本应属原告的宅基地通路,表述为“原告(史兴林)不得在被告通路上设置障碍”,意思表述与事实相反,造成当事人多次越级赴京上访。还有一些案件判决结果是正确的,但一些当事人抓住审判、执行中存在的瑕疵,如手续不规范,文字有误,承办人员言行欠妥等到处上访、控告。
(六)严格遵守审限制度,提高办案效率。要强化审判管理,增强法官的责任心,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缩短案件在法院各个流转环节的期限,消除案件在流转环节上法律未明确规定期限的盲点,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审理案件的有效实现。如:确山县法院审理胡大平上诉后,上诉状送达刘想、徐宝寅后,未送达被告韩成国,造成卷宗几个月无法分案。超期送达当事人,特别是有多个当事人的情况,其中一方推迟送达,这个问题在各个基层法院不同程度的存在。
(七)强化责任,落实制度。一是要对立新的信访工作理念,涉法信访问题,又是社会问题,在坚持依法办事的同时,从讲政治的高度看待法院信访工作,认识到信访工作对社会政治稳定的紧密关系,强化信访工作的责任制。二是树立“大信访”的理念。立案庭是信访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其他审判业务部门和综合部门也应认真处理信访。信访工作涉及到法院工作的很多方面,没有各部门齐心协力,单靠信访部门难以解决信访问题。进一步增强干警的大局意识、稳定意识、信访意识,主审法官不仅要确保案件公正裁判,而且要做到善待每一个当事人,认真做服判息诉工作。对待无理缠诉的上访人,也要动之以情,晓之以法,认真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要严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和信访责任追究制,进一步促进信访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