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两手机 判刑又罚款

驿城区法院从重判处一盗窃惯犯分子

  发布时间:2009-10-22 11:31:32


    为了配合打击“两抢一盗”犯罪专项斗争,驿城区法院践行“从重从快”打击的方针,对于具有法定从重处罚的犯罪分子,一律从重处罚。2009年10月21日,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对一屡次实施盗窃的惯犯分子作出从重处罚,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石磊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9年6月2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石磊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刘阁乡红星网业有限公司女工宿舍309号房间,盗走被害人李丹丹长虹直板黑色手机一部(评估价值720元)和被害人付锦锦大显牌白色直板手机一部(评估价值675元).案发后,两部手机已退还二被害人。

    被告人石磊曾于2001年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1年5月29日刑满释放。2002年1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04年9月2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石磊曾因盗窃两次被判刑,出来后,仍不思悔改,发财不走正道,妄想靠盗窃走“致富路”。最终,被推上了被告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39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犯罪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石磊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本案赃物已追回、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予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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