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舆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告人秋文提,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舆县后刘乡洪山庙村委丁庄。
被害人秋二毛(秋爱民),男,48岁,中专文化,系被告人的堂兄。
该案的事实是:2009年6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秋文提用铁锤敲打自己家门前秋二毛所埋的电线杆,由此和被害人秋二毛发生口角并引起撕打。撕打中,被告人秋文提用铁锤将秋二毛的头部砸伤。后秋二毛将被告人秋文提家窗户玻璃打烂。经鉴定,秋二毛头部所受损伤为轻伤。
该案进入审判环节后,双方剑拔弩张,大有不将对方制服决不罢休之势。
了解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审判人员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多次将双方当事人的近亲属召集到法院,向他们讲法析理,劝导双方化干戈为玉帛。终于在庭审十几天后,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就民事部分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害人撤回了该案民事部分的诉讼请求,兄弟二人握手言和。被害人及其妻子当庭书面表示了对被告人秋文提的谅解之意,并要求对被告人秋文提从轻处罚。
至此,审判人员也松了口气。
平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秋文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秋文提一方积极与被害人一方进行调解,征得了被害人秋二毛及其亲属对秋文提的谅解,可以对被告人秋文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和公诉机关关于本案的具体量刑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判决被告人秋文提犯故意伤害罪,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