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弱智女 法律不容情

  发布时间:2009-10-27 08:55:48


    平舆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拐卖妇女犯罪的案件。

    被告人张小路,男,生于1967年10月2日,汉族,文盲,农民,住平舆县李屯乡小王村委张庄。

    被告人郝根林,男,生于1936年5月25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平舆县李屯乡小王村委郝庄。

    2009年2月3日,被告人张小路及其家人从汝南县三门闸一姓胡的人手中以2200元的价格买一患有精神病的妇女给其儿子做媳妇,因该女呆傻,张小路的儿子张林不愿要。2009年5月26日,被告人张小路便以2800元的价格卖给本乡小王村委郝庄的被告人郝根林。郝根林又以3000元的价格将该女卖给了本乡管坡村的管小毛。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2006年6月3日将张小路传唤到当地公安机关,张小路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公安机关在张小路的协助下将同案人郝根林抓获。被告人郝根林在被抓获后向公安机关提供了管小毛的家庭住址,公安机关根据这一线索,及时将收买妇女的管小毛抓获,并将该女解救出来。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小路、郝根林明知是患有精神病的妇女收买后又出卖的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平舆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在归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将涉案人员抓获,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本案犯罪的事实、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情况,依法对二被告人在量刑时适用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以被告人张小路犯拐卖妇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被告人郝根林犯拐卖妇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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