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狱后不思悔改 依法加重处罚

  发布时间:2009-10-29 08:42:31


    近日,西平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翟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翟某某系西平县柏城办事处村民,曾因犯盗窃罪,2008年7月15日被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1月22日刑满释放。2009年4月1日23时许至2日5时许,被告人翟某某、伙同殷某某、于某某(均以判刑)、马某(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后,先后窜到西平县城步行街网民部落网吧、智力网吧、新丝路网吧包间内实施盗窃,共盗窃内存条七根,硬盘四块,显卡一个,网卡一个。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物品总价值1850元。2009年4月6日凌晨,被告人翟某某在豫峰物流公司居住时,盗窃豫峰物流公司现金3600元。2009年5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翟某某窜到西平县佰金KTV歌房,盗窃电脑硬盘二块(含点歌系统)、内存条三根。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物品总价值167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合法钱财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翟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具有加重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