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公司发错货 赔款 判决生效不履行 执行

  发布时间:2009-11-04 14:10:38


    2008年11月19日,郝某委托从事物流的西安某公司运货64件,货款10990元,约定发货人郝某收到收货人汇款后通知发货,未收到货款通知把货拉回。后该公司未接到发货人通知将货发出,但郝某并未收到货物。郝某遂追要货物,未果。 该案起诉到法院后,西平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物流公司赔偿郝某货物款、交通费、住宿费等各项损失12790元。

    判决生效后,该物流公司一直推拖未付赔偿款。2009年6月19日郝某向法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西安某物流公司,办案人员接案后立即通知西安某物流公司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赔偿申请人郝某,但该公司拒不履行。

    为了尽快执结此案,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2009年10月15日,办案人员千里迢迢奔赴西安,但该公司负责人避而不见。办案人员随即查询了该公司账户,并依法将赔偿款12790元予以划拨,使该案顺利执结。当事人郝某树起大拇指连称法院秉公执法,是人民的好法官。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