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王某某、海某某、孟某某分别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四年,并处相应的罚金。
法院查明,被告人王某某、海某某、孟某某均系漯河市无业人员。2008年10月,三被告人与王甲、谢某某等人预谋扒窃107国道过往车辆货物,并购买了五菱货车等作案工具。2008年10月至2009年3月期间,三被告人伙同他人多次窜到107国道,开车尾随过往的货车,并伺机爬上货车,盗取车上的货物。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参与盗窃七次,价值57000余元,被告人海某某参与盗窃四次,价值24000余元,被告人孟某某参与盗窃三次,价值13000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 、海某某、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综合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海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