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便宜四千五收购赃车 换来拘役五月罚金三千

  发布时间:2009-11-13 09:30:46


    被告人周某图便宜收购他人盗窃的赃车而触犯了刑律,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9月29日以被告人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9年10月28日,汝南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宣判,被告人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

    被告人周某系河南省平玉县李屯乡人。 2009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在平玉县豫星广场以四千五百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购买赃车“五菱之光”一辆,经查,该车系新蔡县居民田某被盗车辆。2009年5月16日,被告人周某驾驶该车到汝南县城时被汝南县公安局查获。后经鉴定,该车价值三万零六百元。现该车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田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是他人盗窃的赃车而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而购买 ,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周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积极交纳罚金,且赃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给被害人挽回了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汝南法院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服判息诉。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