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倒塌砸伤人 房主无错也应赔

  发布时间:2009-11-13 09:53:32


    日前,河南省正阳县法院适用无过错原则审结了一起建筑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令被告李某某、支付伤者赵某某损失费35898.60元。

2009年7月25日下午,赵某某到一墙之隔的邻居南边居住的地方看望母亲,经过邻居家的一间车棚时,该车棚突然倒塌,将其砸伤。赵某某被亲属送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转至郑州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右颈小海绵窦瘘、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颅中窝骨骨折、头面部软组织挫裂伤、全身多处挤压伤,住院30天,花去医院费等共计35898.60元。法院经审理查明,倒塌的房屋在被告李某某的土地使用证范围之内,该屋系李某某出资搭建,一直由其保管使用,存放东西。

法院认为,尽管倒塌的房屋在李某某的土地使用证范围之内,李某某作为倒塌房屋的兴建、保管和使用人对该房屋倒塌致赵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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