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法院以“调解优先、调判结合”为抓手,提倡全程调解、全员调解,将诉讼调解与判前释法、判后答疑等制度结合起来,积极构建多角度、多层次、多渠道的大调解格局,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案结事了。
诉前调解。立案前对当事人进行诉讼指导,告知诉讼风险,对一些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引导其选择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主管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有社会影响的人士等组织或个人进行多元化调解。
庭前调解。立案后由法官助理先行主持调解,引导当事人依法进行和解,对达成调解协议的,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在司法审查后,以调解书的方式进行确认或准许其撤回起诉。如当事人达不成调解,及时将案件转入相关审判庭进行实体审理。
开庭调解。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主审法官通过发挥庭审功能,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鼓励和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庭长、分管院长适时参加案件的调解,层层化解矛盾。
判前调解。在判决前,主审法官或合议庭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就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将人民法院认定案件的事实和依据、适用的法律及诉讼风险向当事人释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促成双方和解或一方当事人撤诉。
判后调解。在案件的送达阶段或宣判后当事人通过来信或来访对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提出异议或疑问的,主审法官或合议庭利用对当事人进行送达或判后答疑的程序,劝导当事人,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促进、鼓励当事人和解。
执行和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当事人有和解意愿或和解可能的,由执行法官员适时开展调解工作,力争达成和解协议,并负责督促和解协议的履行。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通过以情动人、以案释法,促使当事人的思想发生转化,从报复、激愤等不良情绪的阴影中走出来,抓住被告人与被害人矛盾的契合点,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行政审判协调。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充分了解纠纷的产生原因及当事人的诉讼目的,采取灵活的协调方法,努力促成“官民”和谐。
该院精心构建的大调解机制取得了显著成效。近年来的民商事案件调解结案率始终保持在75%以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率高达98%,行政和解率也超过50%,实现了案结事了、司法为民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