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车之后又诈骗 本应同情却获刑

  发布时间:2009-11-23 10:52:49


    近日,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杨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04年10月3日,被告人杨某购买小型客车一辆,并为该车办理了机动车保险手续。2005年4月22日该车被盗,被告人杨某向确山县公安局报案,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获车辆赔偿款24000元,杨某将车辆一切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2006年3月7日,被盗车辆被新蔡县公安局追缴。2006年3月15日,被告人杨某隐瞒车辆被理赔的事实,持该车相关手续从新蔡县公安局将该车领回,并向保险公司隐瞒车已领回的事实,后自用至案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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