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五个严禁”对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的促进作用

  发布时间:2009-11-24 09:06:34


    当前,我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尽管我们党采取了种种措施进行预防、惩治,但贪污腐败问题仍然渗透到方方面面,使我们党的健康机体受到侵扰和伤害,而人民法院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参与者和保证者,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就显得更加重要、责任更加重大、要求更加严格。2009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五个严禁”的规定,可以说,该规定显示了人民法院治理腐败的坚定决心,也为纪检监察今后开展工作明确了思路,设定了标准。西平法院及时抓住贯彻落实“五个严禁”这一契机,加强反腐倡廉工作,规范干警司法行为,打造出了一支一心为民、求真务实、清正廉洁、公正高效的司法队伍。

    一、更新观念,明确责任,深刻认识“五个严禁”对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

    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是人民法院行使监察职能的工作机构,担负着监督法院工作人员行为、维护人民法院良好形象的职责。因此,为保证公正、高效、廉洁、文明司法,必须更新观念、明确责任,充分认识“五个严禁”对加强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

   (一)“五个严禁”的规定是保证司法公正高效的需要。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是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人民群众化解矛盾纠纷的最后希望。如果人民法官产生不廉洁行为,就会产生和其他行业不廉洁行为无法相比的严重后果,直接损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玷污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目前,受社会各种不良因素的影响,人民法院和法官时常处于各种矛盾的交织点上,要维护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就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五个严禁”的规定,加强对审判权、执行权的有效监督,杜绝“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遏制法官产生铤而走险、枉法裁判的侥幸心理,着力加强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防患于未然,使监督的关口前移,确保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实现。

   (二)“五个严禁”的规定是加强队伍建设的需要。古时有“贪泉”,据说凡是喝过贪泉的人,都要丧失廉洁性,变得贪得无厌。东晋清官吴隐之“饮之泰然自若,终身清廉”。这说明只要坚守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外来的侵蚀是徒劳的。贪赃枉法的法官中,比如武汉中院群体法官受贿案,湖南高院院长受贿案,深圳中院五名法官受贿案等,都是典型的由思想滑坡逐步演变到经济上贪婪、政治上蜕变,使法院队伍建设蒙上阴影,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在新时期加强法官的队伍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近年来,在法院系统开展了以“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为核心的思想作风整顿活动,“讲正气、树新风”主题教育活动,廉政文化作品征集等一系列活动,通过这些形式多样的警示教育活动,其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时刻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帮助法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教育他们执法如山、清廉如水、司法为民,始终保持权力在手、重任在肩、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审慎态度,从思想上筑牢防止权力滥用的铜墙铁壁,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三)“五个严禁”的规定是以制度管理法院的需要。“五个严禁”是最高法院规范干警行为规范的最基本制度,制度建设是加强法院反腐倡廉工作,提高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拒腐防变能力的重要保证。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在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当中,各个环节各个角落都充满了制度规定。大到适用法律,小到一言一行,都要靠制度去规范、约束、运行。从多年来开展的一系列教育活动来看,总是以制度的发展为落脚点,成果靠制度来巩固,创新靠制度来体现。制度的发展既是工作成绩的一个重要窗口,又为下一步的工作开展奠定了基础。但我们要清醒地看到,新的形势给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廉政制度还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还存在薄弱环节。有的制度明显滞后;有的制度流于形式,没有很好落实;有的抓落实制度的机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等等,这些都影响了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五个严禁”的规定,即简便可行,又易于实际操作,而且是对法院工作人员平时工作中易犯错误的归纳总结,对症下药,直击要害。如何在实际工作中更好地落实,就需要法院纪检监察干部去理解、体会、运用。因为纪检监察人员是制度的“忠实卫士”,对不按制度办事者要严格追究其责任,敢于管理,勇于监督,真正使制度发挥作用,形成由制度制约权力的良好局面。

    二、履行职责,求实创新,充分运用“五个严禁”的规定开展工作

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在当地纪委和法院党组领导下,认真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对存在的问题不遮掩、不护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五个严禁”规定为标准,充分发挥惩处和保护的双重职能。既要对法院审判行为进行纪律监督,又要对不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法院纪律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进一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促进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开展,树立“可亲、可信、可敬”的形象。

   (一)加强对审判行为的纪律监督。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握有生杀予夺和定纷止争的大权,要防止权力失控、防止法官行为失范,确保审判权和执行权的正确行使,就必须加强对审判权和执行权的监督制约。从司法实践来看,绝大多数违法违纪事件发生在这两个部位上。这也是“五个严禁”的规定,因此,加强对审判权、执行权的监督,一要突出重点。重点要对立案、审判、执行的每一个环节进行监督。在立案阶段,重点防止不给好处不立案、给了好处乱立案,切实解决群众告状难问题。在审判阶段,要加强对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的监督,确保法官自由裁量权规范合理运用。在执行阶段,要加强对强制措施实施、财产评估、拍卖和执行款物的支付等环节的监督,防止执行不作为和执行乱作为。二要强化院长、庭长的监督职责。要认真研究院长、庭长对审判权、执行权进行有效监督的机制和方法,最大可能地防止泄露审判工作秘密。院长、庭长要亲自参加庭审,亲自参加合议,尽可能减少裁判不公、执行不力等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三要严格以国家法律、法规、法院纪律为依据,震慑个别越轨者,促进办案人员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法院纪律,模范遵守党章、党规,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防止和减少违法违纪的发生,树立人民法院公正、高效、文明、廉洁的良好形象。

   (二)加大对违法违纪的查处力度。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贯彻从严治院、从严治警方针的重要体现,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现象滋生的必要手段。对腐败分子不进行严厉的惩处,就难以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就无法对腐败问题开展有效的预防。因此,深入推进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工作,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必须加大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毫不手软、持之以恒地严肃查处,对发现和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绝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对顶风作案的要依纪依法从严惩处,对索贿受贿、枉法裁判、违法执行、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极少数害群之马,坚决清除出法院队伍。同时,要坚决支持保护审判活动中的合法行为,对秉公执法、清正廉洁的法官要予以保护,对那些诬告法官、打击报复办案人员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三)建立反腐倡廉的长效机制。法院纪检监察工作是一项牵涉面广、千头万绪的工作,涉及到组织建设、审判管理、司法改革、队伍建设等不同层面,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综合性的特点,与法院各项工作联系紧密,是法院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纪检监察部门要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从法院反腐倡廉工作的实际出发,着力研究、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保证权力科学配置和规范运行。一要进一步完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制度,教育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坚定理想信念、职化职业意识、规范司法行为,着力构筑“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二要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深化和巩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思想作风整顿和专项整顿活动成果,强化内部监督制约,着力构筑“不能为”的防范机制。三要进一步完善查办案件工作制度,加大查处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着力构筑“不敢为”的惩治机制。四要把从严治院与解决法官待遇结合起来,尽可能地为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和生活等方面创造良好条件,着力构筑“不必为”的保障机制。通过“四不为”机制建设,真正形成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使法院反腐倡廉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法制化轨道,有效防范以权谋私等问题的发生。

    三、协调配合,提高效率,正确处理几个工作关系

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经常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发生横向或纵向、甚至交叉的关系。正确处理好这些关系,对更好的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提高工作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相反,如果不能处理好这些关系,就会违反“五个严禁”的规定,失职渎职,违法违纪。

    一是正确处理与律师的关系。随着社会的向前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大部分当事人在诉讼和执行过程中,都要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当事人一生中与法院打交道的次数是有限的,而在某一个地方,从事法律工作的律师则是相对比较固定的,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久而久之,律师就会与法官产生这样或那样的关系,正是在产生这种“亲密”关系的情况下,有些律师才会在当事人面前进行炫耀,才会让当事人产生误解,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因此,作为一名法官,一定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与律师进行正当交往,守住清贫,耐住寂寞,否则,在钱权交易、钱色交易中,就会不由自主地被腐蚀,被拉下马。近年来,全国各地法院的法官,因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而违法违纪受到处理的日趋增多,教训是沉痛的,应引起充分的重视。

    二是正确处理与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的关系。“五个严禁”之所以把该条单列出来,说明在过去办理案件过程中,在评估、拍卖等环节中容易产生徇私舞弊的问题,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等多名法官犯罪的教训中,我们可以深刻的体会到,越是有利可图的环节,越容易滋生贪污腐败、违法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规定后,西平法院及时制订相关规章制度,有技术室统一对外委托,避免了在评估、拍卖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几年来,在评估、拍卖活动中,我院干警没有出现任何问题,工作做法也作为经验在全市推广。但是,针对基层法院来说,由于办案经费的紧缺,在对外委托过程中,仍存在办案人员与当事人同行、同住、同吃的问题,某种程度上,会引起另一方当事人的合理怀疑,这是下步工作急需解决的问题。

    三是正确处理审判工作与“五个严禁”的关系。

    审判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也是法院工作的重心。做好审判工作离不开纪律的保障。实践证明,如果在抓审判工作的同时,忽视了纪律教育,审判工作就容易出问题,例如有的法院大楼盖起来了,人却倒下去了;案件数量增多了,群众的信任度却下降了。因此,我们在大力抓好审判业务工作的同时,一定要严格按照“五个严禁”的规定抓好队伍的纪律作风建设,要用严明的纪律、良好的作风保障和促进审判工作的开展。

    四是正确处理法院监督与其他部门监督的关系。为贯彻执行“五个严禁”的规定,西平法院及时设立了电子邮箱、语音举报电话,并设专人负责来信来访的登记工作,然后由院领导进行集体研究后,分类进行处理,力争使“五个严禁”的规定遍及到法院各项工作的方方面面,避免出现空档,彻底清除一切违纪违法滋生的土壤。但实践证明,仅凭法院内部监督是不够的,结合以往的成功做法,在加大法院监督的同时,我们也注重人大监督、法律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等多种形式。使监督更全面、更实效,力争使我院的一切工作都在阳光下进行。

总之,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五个严禁”规定,对法院干警来说,即是约束,也是保护,如果在工作中,不折不扣地执行好该规定,就会进一步加强法院反腐倡廉工作,促进司法公正高效廉洁,推进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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