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当事人知悉自己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增强执行程序的透明度、参与度,使当事人能正确理解执行工作,对执行工作更好的进行监督,泌阳法院向当事人发放了《民事执行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宣传册。
《民事执行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是泌阳法院将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总结出25条,以方便当事人简单明了的知悉。主要内容是:当事人有权知悉案件承办人姓名和手机号码、案件的执行进展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文书材料外的执行过程中的各种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执行员回避的权利、有委托代理人参与执行的权利、当事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有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当事人在申请执行6个月后未能执行的,有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当事人之间有权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等。
宣传册还告知当事人,承办法官应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在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并告知申请人。告知当事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连之日6个月内结案、非诉执行案件在立案之日3个月之内执结。当事人如果认为承办人无故拖延办案、违法办案并且有证据的,可以依法向执行庭领导以及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除了告知权利,还告知有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包括按照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履行判决、裁定的义务、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加倍支付债务利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妨害执行,扰乱法院工作秩序的,法院可以依法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