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日,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对一盗窃犯罪分子作出从重处罚,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杜威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之前,其同案犯李振江、李强、李云飞、李永强四人已被判处三年至十二年不同刑期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杜威伙同李振江、李强、李云飞、李永强(均已判处刑罚)到驻马店市第三高级中学科技楼机房,将机房内十二台方正电脑主机盗走,经评估,被盗电脑主机共价值23520元。同年8月25日,已掌握相关盗窃事实的公安机关以办理身份证为由将被告人杜威传唤至派出所后将其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威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盗窃物品价值2352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杜威的犯罪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杜威在伙同他人所参与的盗窃犯罪中,积极实施,系主犯。被告人杜威此次是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刑罚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