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法院就一起盗窃案件采纳辩护人量刑意见

  发布时间:2009-12-01 15:33:23


    2009年11月30日,平舆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盗窃案件时,采纳被告人辩护人的量刑意见,当庭以被告人刘小华犯盗窃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现年二十五岁的被告人刘小华是贵州省江口县怒溪乡河口村村民。2009年8月18日,被告人刘小华到河南省平舆县城办事并于当天住宿于平舆县金旭大酒店。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明华从平舆县该酒店322房间到该酒店106房间,趁房间内的人不备之机,将在该房间盗窃现金1450元。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为对被告人刘小华判处拘役五个月。辩护人则认为,本案的被告人刘小华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所盗窃的赃物在案发后随即就被追回,应当按照惩罚与教育的原则,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以对被告人判处拘役三个月为宜。

    平舆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辩护人发表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遂依法采纳辩护人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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