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河南省确山县法院成功的调解审结了河南省政法委督办的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湖南省浏阳市某某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确山某某药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三方当事人当庭领取了调解书,并对案件的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将可能引发群体性的纠纷化解在诉讼阶段,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2006年2月12日是中华民族传统佳节——元宵节,确山某某药业有限公司为了欢度元宵节,丰富文化生活,来到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香山乡的驻马店市爆炸物品专用仓库购买了价值二万多元的各种烟花,组织在本单位院内燃放烟花、礼花,燃放烟花、礼花是由确山某某药业有限公司职工负责,现场安全防护也是由确山某某药业有限公司负责,由于燃放烟花、礼花,现场围观的群众较多,居住在确山某某药业有限公司院内的刘某某也挤在围观的群众中,一枚枚万紫千红的礼花在节日的夜空绽放,引得围观的群众一阵阵欢呼,突然,天空中坠落了一个圆球状物体,站在围观群众前面的刘某某首先看到了坠落的物体,出于好奇,刘某某就弯腰查看,正在此时,烟花突然爆炸,将刘某某炸的面目全非,当场昏迷过去,同时坠落的烟花还将确山某某药业有限公司的生产厂房屋顶炸成一个大洞。受伤的刘某某生命垂危,被送到确山县人民医院抢救,并先后在郑州、北京等地医院治疗,被诊断为:1、头面部毁坏性骨折;2、右眼球破裂,眼内容物流出,左眼烧伤;3、右额叶脑挫伤,伴蛛网膜下腔出血;4、颅底骨折;5、左桡内粉碎性骨折等。刘某某经医院全力抢救,虽保住了性命,但永远失去了右眼,左眼视力严重摘除几近失明,右眼部变形。刘某某于2007年2月2日向确山县法院提起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诉讼,要求被告湖南省浏阳市某某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30多万元,确山县人民法院以原告刘某某主张将其炸伤的烟花是被告生产或销售的事实证据不足,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缺乏事实依据,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驻马店中毋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2日裁定以原告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本案发回重新审理,确山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进行了审理,于2008年7月17日判决被告湖南省浏阳市某某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的70%计款250000余元和精神抚慰金30000元,被告湖南省浏阳某某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日作出裁定,再次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本案发回重审。在此期间,湖南省浏阳市某某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多次以种种理由到河南省委政法委和群工部门上访、信访,要求人民法院公正审理,省委政法委对此案非常重视,作为领导督办案件,要求确山县法院限期结案,确山县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受理此案后,立即开展工作,期间原告刘某某追加确山某某药业有限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并变更了诉讼请求,增加请求数额,确山法院依法予以准许,并通知确山某某药业有限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同时向其送达了法律文书,确定了开庭时间,同时耐心做二被告的思想疏导工作,劝其与原告协商解决纠纷,并促使双方进行沟通,双方消除了以前的误解和隔阂。
进入审理以来,承办法官先后多次将三方传唤到庭,耐心引导被告认识燃放烟花、礼花是危险爆炸品,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操作规范操作的重要性和确定烟花、礼花产品质量需要相关证据相印证。
经过承办法官多次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寓情于法,寓法于理,三方最终表示愿意协商解决。2009年11月28日,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1、原告刘某某的经济损失款项由被告确山某某药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正在建设的3号楼西户约117平方米的房屋一套抵偿赔偿款,竣工后交付使用,房屋所有权归原告刘某某。被告确山某某药业有限公司放弃对原告刘某某原在该公司的十余万元的借款的请求权。2、被告湖南省浏阳市某某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捐助7万元给付原告刘某某,于2009年11月30日付清。该案最终得以调解结案,实现了案结事了。
12月4日,河南省委政法委督查室对案件的办理结果表示满意,认为确山县法院能在繁忙的审判工作中,高度重视调解工作,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化解了社会矛盾,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