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法院四项措施规范调解行为

  发布时间:2009-12-11 11:07:01


    平舆县法院在开展调解年活动中,强化调解意识,把调解作为彻底解决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进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首选结案方式和工作方法,在倡导调解结案的同时,从以下四个方面规范诉讼调解行为及程序。

    一是不给调解定指标。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不能久拖不决,不能以损害司法效率换取调解率”,杜绝违法调解、强迫调解、盲目攀比调解率等现象的发生。通过人民法院做工作,当事人自愿作出让步,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及时调解结案;当事人不愿让步,或者调解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及时判决。

    二是始终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依法应公开调解的案件一律公开调解,当事人的调解方案及审判人员提出的调解方案均应记录在案,以全面、真实地反映调解过程。调解时审判人员结合案件事实,如实向当事人解释法律法规适用依据、适用过程及适用结果,避免胡乱调解。同时,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完善诉讼调解制度。为了使群众宜接受、评价高的纠纷解决机制能够发挥长效作用,平舆县法院积极探索,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诉讼中调解工作的意见》、《民事案件庭前调解规程》和《诉讼调解奖惩办法(试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了诉讼调解行为。

    四是坚持调解合法性原则。该院在保障调解程序合法的同时,要求法官严格遵守法律、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调解程序启动、调解方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表现形式、调解文书效力、调解内容执行等诸多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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