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窜抢夺 被判拘役

  发布时间:2009-12-14 15:18:45


    12月4日,西平县法院审结一起抢夺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李某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张某、李某均系泌阳县付庄乡村民。2009年8月7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李某预谋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窜到舞钢市朱兰大道,趁被害人李某某不备,将其红色手提包抢走,包内有诺基亚7610手机一部、黑色小灵通一部、钱包一个及现金220元等物品。同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张某、李某窜到西平县城伺机作案时,被西平县公安局巡逻民警抓获。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抢物品价值147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张某、李某因行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查、教育后,主动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所抢夺赃物已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又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综上,在对二被告人量刑时,可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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