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伙盗窃机动车投案自首获轻刑

  发布时间:2009-12-16 17:24:14


    中国法院网驻马店频道讯    12月4日,西平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常某某被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被告人常某某系西平县出山镇韩堂村委村民。2009年2月5日中午,被告人常某某伙同翟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窜至西平县芦庙乡商场将沈某某停放在商场门口的二轮摩托车盗走,经西平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评估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640元。2009年10月15日被告人常某某到西平县公安局芦庙派出所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常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又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在对被告人常某某量刑时,可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做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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