碍于情面,给朋友借车,却出了交通事故,自己也难逃责任。近日,汝南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由借车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被告杨某与苏某是朋友关系,2009年7月8日,被告杨某向被告苏某提出借用车辆请求,碍于情面,苏某同意借车,当日,被告杨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乘车人李某受伤。后交警队认定杨某负全部责任,乘车人无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杨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且未确保安全车速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其是直接责任人。被告苏某作为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是该车辆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享有者,对车辆负有严格的管理义务,其将自己所有的车辆借给被告杨某使用,被告杨某驾驶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人身伤害,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应该对其在借用人的选任上存在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故车辆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对李某的合理损失应按其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